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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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29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郑政〔201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战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郑州都市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对来郑投资办学,小学新增24个教学班,初中、高中段教育学校新增36个教学班,达到国家建校标准的,给予民办学校奖励,用于教育教学设施的购置。

  学校建成后,小学每个教学班给予20万元奖励,初中每个教学班给予30万元奖励,高中段教育学校每个教学班给予50万元奖励。

  市区高中及全市中等专业学校的奖励,由市财政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市区小学、初中的奖励,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奖励费用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县(市)、上街区中小学的奖励,由县(市)、上街区财政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

  三、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用地属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的,按照用地政策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

  四、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民办学校在水、电、气供给、排污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六、市财政每年从本级预算中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七、各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八、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其存续期间,享有法律赋予的对其资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有条件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九、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学校进行管理,其人事档案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关系。

  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全市教育培训体系。

  十、民办学校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连续计算工龄、教龄。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等单位录(聘)用后,其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一、支持民办学校引进高端人才,提高民办学校队伍整体水平。

  对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政府可为其选派不低于学校专任教师队伍2%的比例的在编教师予以支持。

  十二、鼓励民办学校充分发挥体制新、机制活的优势,集团式发展。

  十三、鼓励优质公办教育资源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参股、品牌、师资、文化等方式参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

  十四、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学籍管理、表彰奖励、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十五、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等扶持政策。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2日